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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工作场所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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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实践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订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将放射性药物用于临床核医学诊疗及其实验研究过程中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1.3 引用标准或文献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EJ 380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GBZ 120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WS 533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关于发布《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 2017 年第 65 )

1.4 术语名词

1.4.1 核医学 nuclear medicine 是研究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及其理论的学科。即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诊断、治疗疾病以及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

1.4.2 临床核医学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将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用来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一门学科。

1.4.3 放射性药物 radiopharmaceutical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医学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化合物,亦称放射性药品。

1.4.4 医用放射性废物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在从事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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