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及分类、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文本一般构成与编写要求、工作程序与技术程序、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方法,以及标准编制说明和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与规范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管理、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以及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指为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水环境特点,对点源排放污水的排放方式、水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以及监控方式、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是规范点源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基本要求。
3.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national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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