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的标准、检验规则和测试分析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功率不大于45.5 MW (≤65 t/ h),燃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 配备燃烧器的燃油燃气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52 轻柴油
GB/T 1859 往复式内燃机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工程法及简易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范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T 13306 标牌
GB 13612 人工煤气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7820 天然气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指利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燃烧释放热能,对水或其他介质进行加热,以获得规定参数 (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快装整体及组装设备,其容量45.5MW (≤65 t/ h)。以下简称燃油燃气锅炉。
3.2 燃烧器
燃烧器是一种将燃料转变成火焰产生光和热的设备,是燃油燃气锅炉的重要组成部件,主要由燃油雾化器 (或燃气喷嘴)和调风器组成。
3.3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0 k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称为过量空气系数,用 “α”表示。
3.5 锅炉热效率
指进入锅炉的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热量中,被锅炉有效利用的热量所占的百分率。
中小型锅炉的热效率一般采用正平衡法测试获得,必要时可应用反平衡法对锅炉热效率进行校核。
3.6 正平衡法热效率
指用被锅炉利用的热量与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热量之比来计算热效率的方法,又称为直接测量法热效率。
3.7 反平衡法热效率
指通过测定和计算锅炉各项热量损失,以求得热效率的方法,又称为间接测量法热效率。
4 要求
4.1 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工艺、技术文件及材料制造和检验。
4.2 生产燃油燃气锅炉产品的企业,应持有国家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4.3 锅炉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的规定要求。
4.4 燃烧器的设计燃烧效率应大于96%。
4.5 燃料的要求。锅炉油、气燃料应符合GB 252、GB 11174、GB 13612和GB 17820规定的要求。
4.6 技术性能。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性能
类 别 |
锅炉正平衡热效率/ % |
排烟温度/ ℃ |
过量 α |
噪声/ dB( A) |
||||
≤0.7 MW |
> 0.7 ~ 14 MW |
> 14 ~ 45 .5 MW |
||||||
≤1 t/ h |
> 1 ~ 20 t/ h |
> 20 ~ 65 t/ h |
热水锅炉 |
蒸汽锅炉 |
生活锅炉 |
|||
燃油锅炉 |
> 85 |
> 88 |
> 90 |
< 180 |
< 200 |
< 200 |
1.1 ~ 1.2 |
< 72 |
燃气锅炉 |
> 85 |
> 88 |
> 90 |
1.1 ~ 1.2 |
< 72 |
4.7 燃油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当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于表2中的排放浓度要求时,应执行相应标准。
表2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
烟尘排放质量浓度/(mg / m3) |
二氧化硫排放质量浓度(mg / m3) |
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
燃油锅炉 |
≤50 |
≤300 |
≤250 |
<1 |
燃气锅炉 |
≤20 |
≤50 |
≤250 |
<1 |
5 检验规则
5.1 每台燃油燃气锅炉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的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燃油燃气锅炉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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