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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第二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东莞、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及《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属我市审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及海岸工程的项目除外):(一)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城镇粪便处置工程;动物医院;卫生;公园;旅游开发;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等级公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长途客运站;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影视基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天然气供应;引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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