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904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415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3259 高压钠灯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7262 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726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661 单端金卤灯 性能要求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3113 荧光灯含汞量的测定方法
GB/T 24458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性能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9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QB/T 2940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第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照明光源 lighting source
将电能转换成光学辐射能并用于照明的器件。
3.2 回收 take-back
对废弃产品进行收集和贮存的活动。
3.3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GB/T2086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质量超过25g或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除透光罩外)应按GB/T 16288的要求标识其材质。
5.1.2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光源存活率应符合表1要求,其他产品光源存活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表1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产品光源存活率要求
产品种类 |
显色指数 |
标称功率(W) |
12000h光源存活率 |
高压钠灯 |
- |
- |
≥95% |
金属卤化物灯 |
≥80 |
≤70 |
≥60% |
>70;≤400 |
≥70% |
||
<80 |
>150;≤400 |
≥70% |
5.1.3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3.1 灯管和灯芯柱玻璃不应人为添加铅(Pb)、砷(As)、锑(Sb),其中每种物质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该玻璃部件总质量的0.1%。
5.1.3.2 产品电子元器件(玻璃或陶瓷电容除外)、塑料部件、焊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T 26572 要求。
5.1.3.3 质量超过5g的塑料部件不得使用基体为卤素聚合物的材料,其中短链氯化石蜡(SCCPs)、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1%,氟塑料中有机氟添加剂的添加量不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5%。
5.1.3.4 LED灯中砷化镓(GaAs)含量不得超过该LED部件质量的0.1%。
5.1.3.5 金属卤化物灯的钍-232(232Th)、氪-85(85Kr)放射性活度应符合GB 18871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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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2518-20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