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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 【规定内容一】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 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规定内容二】
本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局、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先、分工协作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第六条 【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 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 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 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 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
(九) 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 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 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 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行政
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 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 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 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以下简称标准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 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 1。
第七条 【绿色通道方式立项程序】
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制修订外,对于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和质量标准或排放标准修改单,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经过论证评估后,可通过绿色通道立项。提出按绿色通道方式立项建议的归口业务司局,应将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附 2)、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 转法规与标准司审核,通过审核的立项建议由法规与标准司报主管标准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环节开始。
更多标准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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