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部2015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申请、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排水户向城镇排水(污水)主管部门申请(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户: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只要排水户排放的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包括:排水(污水)管、渠、接收井、检查井等)且该排水(污水)设施最终接入污水处理厂的都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实施机关:
1、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监督管理东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2)跨镇街(园区)项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工作。
2、各镇、街道、园区负责:
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不包括以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范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工作。
三、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由于市一级职能移交,相关表格及样本待市编办确认该审批事项后,上传到市环保局公众网供下载。
须清晰反映出排水户的排水总量,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排水户排水管网平面图;
平面图要求能清晰显示排水户内部排水(污水)管网(包括排水(污水)管渠类型、规格、流向)、拟接入的周边排水(污水)管网(包括类型、规格、流向、管渠所在的路名)、专用检测井和排水接驳井(即污水排放口)位置(包括坐标,排水接驳井须有井底标高)等信息,A3规格蓝图(或者A4规格白图)1份,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工商营业执照;
含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A4纸复印,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A4纸复印,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排水户须提交 :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其中1、2、3、4、5、6、7项为必须提交,8项根据排水户性质提交。
原件3份
2、《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
原件1份,复印件2份,A4纸,双面打印,可手写。须先经排水(污水)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制定排水设施接驳方案后填写《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并经排水(污水)管理单位盖章确认;
2)申请单位按照经排水(污水)管理单位同意的接驳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经排水(污水)管理单位验收并盖章确认。
注 :跨镇街(园区)项目请到属地排水主管单位办理该表。
3、排水户排水管网平面图;
平面图要求能清晰显示排水户内部排水(污水)管网(包括排水(污水)管渠类型、规格、流向)、拟接入的周边排水(污水)管网(包括类型、规格、流向、管渠所在的路名)、专用检测井和排水接驳井(即污水排放口)位置(包括坐标,排水接驳井须有井底标高)等信息,A3规格蓝图(或者A4规格白图)1份,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
含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A4纸复印,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A4纸复印,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原件3份
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在项目试运行或投产后,由申请单位在申请受理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排水水量检测报告或排水量证明(说明)材料;
须清晰反映出排水户的排水总量,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
含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A4纸复印,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新主体的证明资料 ;
申请变更排水主体(如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须提供。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变更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A4纸复印,复印件3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原排水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
四、予以批准条件
前提条件: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接入的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包括:排水(污水)管、渠、接收井、检查井等)最终能够进入污水处理厂。
另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如结合各镇的排水专项规划(雨污分流)等)。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主要是《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如沉砂池、化粪池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5)已依法在排放口安装对水量、PH、CODcr(或TOC)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6)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排水户须同时满足条件1)、2)、3)、4)和7);
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排水户须同时满足条件1)、2)、3)、4)、5)和7);
施工作业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须同时满足条件1)、2)、6)和7)。
五、办理流程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流程
(二)《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办理流程
(二)相关图纸说明
1、图纸须如实反映排水户排水管道的接驳情况,清晰显示排水户内部排水(污水)管网(包括排水管渠类型、规格、流向,相关排水(污水)设施、预处理设施的名称和规格等 )、拟接入的周边排水管网(包括类型、规格、流向、管渠所在的路名)、专用检测井和排水接驳井(即污水排放口)位置(包括坐标,排水接驳井须有井底标高)等信息。
2、图纸要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能根据该图纸标识找到排水出户管、水质检测井、接驳井及被接驳的市政排水(污水)管渠的具体位置。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归档一份。9、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4、每审批一份登记好排水户基本信息,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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