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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中山市镇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报告书10份,报告表3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其网站(网址:httpzsepb.zs.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第七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    

第九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15日、10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涉海项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20日内完成。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期限日期均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xx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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