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 300 MW 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流出物 effluents
指实践中的源向环境中排放的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含有极少量放射性物质的气、液态流。
2.2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acilities
指为使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达到回收利用标准或排放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以及必要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设备。
2.3 配套工程(设施)associated projects (facilities)
指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如进厂道路和应急道路、环境实验室和前沿站、大件码头、供电线路、水库等。
2.4 辐射环境影响 radiation environment impact
指核电厂释放的气、液态放射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影响。
2.5 非辐射环境影响non-radiation environment impact
指核电厂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的除辐射环境影响以外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和人口、热排放、非放射性有毒物质、冷却塔及热羽排放、噪声、电磁等方面的影响。
3 工作阶段
关于核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选址审批、建造许可证和首次装料批准书前,分别编制选址阶段、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1 环境影响因素和评价指标
4.1.1 影响因素
在环境状况调查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核电厂施工建设期和运行期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环境影响因素应从辐射、大气、水、声、土壤、生态、电磁等方面进行识别。
4.1.2 评价指标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结合工程特点,确定核电厂建设项目产生的气、液态流出物和固体废物的放射性特性以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因子,再结合区域环境特征,筛选环境要素的评价指标。
4.2 评价标准
4.2.1 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给出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如核电厂运行状态下公众个人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气载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液态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和排放浓度控制值、环境介质中的核素浓度控制值,以及核电厂事故工况下的公众辐射剂量控制值等。
多堆厂址应考虑本期工程与已有工程之间的关系,说明全厂址的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及年排放量控制值。
4.2.2 非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给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或确认)的非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如受纳水体的水质标准(含温升)以及大气、声、电磁等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厂界噪声等的排放标准。
4.3 评价范围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指以主要的气载流出物排放点或反应堆中心位置点为中心,半径为 80km 内的区域。
非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4.4 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技术先进、适用、有效的原则,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可行性。
4.5 评价技术要求
4.5.1 选址阶段
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资料调研、实地调查或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特征资料,特别是关于厂址地理位置、周围区域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与资源概况、水体利用与资源概况、气象、水文,以及地形地貌等环境资料, 并根据参考核电厂(或原型堆)的数据资料,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这个阶段评价的重点,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通过分析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的相容性,判定所选厂址的适宜性, 并对核电厂的工程设计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4.5.2 建造阶段
建造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实地调查和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特征资料,并根据核电厂的设计资料、气载和液态流出物的设计排放量、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设计产生量,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资料,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这个阶段评价的重点,是论证核电厂的工程设计能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设计上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得到落实。
4.5.3 运行阶段
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实地调查和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特征资料,并根据核电厂的最终设计,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含应急设施)的性能,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