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5818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实验方法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097.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GB/T 27578 化妆品名词术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第 268 号公告)
GB 5296.3、GB/T 27578 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化妆品 cosmetics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1 产品要求
5.1.1 产品不使用表 1 列出的物质。
表 1 产品中不使用的物质
序号 | 名称 |
1 |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
2 | 邻苯二甲酸酯类 |
3 | 重金属及其他元素(铅、六价铬、硒、汞及其化合物) |
4 | 氮川三乙酸 |
5 | 乙二胺四乙酸及其盐 |
6 | 卤代有机溶剂 |
7 | 乙二醇单丁醚 |
8 | 苯类溶剂 |
9 | 荧光增白剂 |
10 | 石蜡 |
11 | 塑料微珠 |
5.1.2 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产品 VOCs 限量要求
产品 | VOCs 的质量分数 |
指甲油、洗甲液 | ≤65% |
喷发胶 | ≤10% |
护发素 | ≤10% |
化妆水/爽肤水 | ≤10% |
非喷雾包装发型定型产品 | ≤5% |
喷雾包装发型定型产品 | ≤2% |
5.1.3 产品中铅含量(原料带入量)应不大于 1.5mg/kg。
5.1.4 产品中磷酸盐的质量分数(以 P2O5 计)应不大于 0.45%。
5.1.5 产品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小于95%。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二氯乙烷(CH3CHCl2)、三氯乙烯(C2HCl3)、四氯化碳(CCl4)、三氯甲烷(CHCl3)、二氯甲烷(CH2Cl2)、正己烷(C6H14)、溴丙烷(C3H7Br)、甲苯(C7H8)、二甲苯(C6H4(CH3)2)作为溶剂。
5.3 产品包装材料要求
5.3.1 可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平均质量的80%。
5.3.2 产品中附带的一次性擦拭材料应由可再生材料制成。
5.3.3 质量大于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材料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5.3.4 应按照GB/T 18455进行标识。
5.3.5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5.3.6 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
5.3.7 不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双酚A、含氯物质。
5.4 产品说明要求
5.4.1 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5.4.2 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5.4.3 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6.1 技术内容 5.1.3 的检测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 1.3 第一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1.4 的检测按照 GB/T 13173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 5.1.5 的检测按照 GB/T 15818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 5.3.1 的计算按照 GB/T 21097.1 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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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060-201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