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环境保护仪器。
本标准是环境保护仪器在研制、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测及管理工作中进行分类与命名的统一依据。
环境保护仪器:环境保护仪器是主要用于环境监测的采样仪器、分析测试仪器、计量装置及监测车、船的总称。
分类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环境保护仪器分为类别、亚类别、组别和型别。
3.1 类别
按监测的对象分为四个类别。
3.2 亚类别
按环境保护仪器的功能、用途划分。
3.3 组别 .
按环境保护仪器的监测项目分组。
3.4 型别
按环境保护仪器的结构、特征、工作原理或型式特征确定。
注:仪器代号将由环境保护仪器的产品型号标准给出。
4.1 命名原则
环境保护仪器的命名应力求科学、准确、合理,并顾及已被公认的习惯名称。
4.2 命名方法
一 环境保护仪器的名称应能表示仪器的功能和主要特点。它由基本名称和主要特征两部分组成。基本名称是指产品的功能,主要特征是指仪器的特征、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
例1: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基本名称: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指明仪器的功能。
主要特征;大流量—体现仪器的主要技术参数。
例2:紫外荧光法SO2测定仪
基本名称:SO2测定仪——指明了仪器的功能。
主要特征:紫外荧光法——指明了仪器的工作原理。
4.3 环境保护仪器生产单位,应根据本标淮规定的命名方法对本单位生产的环境监测仪器进行命名,并在铭牌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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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12-1996 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