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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29-200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 1452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 管护基础设施

      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望台和其他基础设施。

4 总则

4.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不影响或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不得搞不

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

4.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4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5 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一般5年修订一次。

5 标桩、标牌

5.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标牌,以示区界、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对动物主要栖息地、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处应设立明显标志。

5.2 标桩、标牌根据功能分为:区界性标桩、标牌,指示性标牌,限制性标牌,公共设施性标牌,解说性标牌等。

      区界性标桩、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位置。

      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以帮助寻找目标。

      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规则,提示人们注意,控制人们活动和行为。

      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如休憩、服务、饮水、厕所、垃圾箱等。

      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

5.3 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区界,应设置区界性标桩,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1 000m,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

5.4 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区界或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应设置区界性标牌。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区界标牌,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管理机构等内容;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他标牌根据指示方向、阐述规章制度、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

5.5 标桩、标牌采用鲜明底色,易识别,文字通俗易懂,清晰明显。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应注明英文。

5.6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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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桩的规格和书写要求

5.7 标牌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区界性标牌的牌面为0.68m×1 m、 1.36m×2m2.4m×3.5m不同规格,贴近地面设置,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其他标牌的牌面为0.68m×1m、1.36m×2m不同规格,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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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牌的设置要求

5.8 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5.9 栅栏的设置规格(长度、高度、结构等),应根据保护需要,按保护对象特点确定,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

6 道路

6.1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分为干道、巡视便道和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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