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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排污许可与环评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巩固“散乱污”综合整治成效,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加强共性工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中的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是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行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集约型生产模式。本意见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性工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功能定位。共性工厂定位于整合园区外零散分布的涉污企业,为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搭建规范、高效治污平台,在此基础上为所在区域或镇街产业发展所配套的涉及污染排放的项目或工序落地提供场所。

      (二)数量和规模。共性工厂的建设规模和数量要与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与产业结构相衔接,与发展需求相匹配,以推动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为导向,以所在镇街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基础。原则上,每个镇街同类型的共性工厂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共性工厂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结合市场供需的实际,可适当合理的调整。

      (三)选址要求。共性工厂选址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建设。涉及VOCs、恶臭等废气排放的共性工厂,在厂界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

      (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共性工厂需结合区域“三线一单”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 在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内,严格限制建设涉及VOCs排放的共性工厂。

二、严格环境准入,落实排污许可制

      (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共性工厂建设单位需根据建设内容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重点介绍共性工厂的主要生产工序、规模和车间布局,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共性工厂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应当组织环境影的后评价。

      (六)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共性工厂需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确保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替代量原则上来源于镇街储备库。在可核查的基础上,每个共性工厂须整合我市辖区内10家或以上同类型的企业或其工序,被替代企业或工序的有关资料需在相关环评文件中列明,包括企业名单、原辅材料清单、工艺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承诺书等。

      (七)申请排污许可证。共性工厂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申领排污证时主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和自行监测要求等信息。

      (八)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将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环境管理规范的共性工厂作为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区域,对属于入驻共性工厂建设内容的单个项目实行分类处理:对仅涉及注塑或使用非溶剂型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需编制报告表或需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单个项目豁免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需编制报告书的单个项目简化报告表,报告表不需开展专项评价;对需编制报告书(表)且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报告书(表)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需编制编制报告书(表)且进行排污登记的,报告书(表)实行承诺制审批;对不需编制报告书(表)但需申领排污证的,按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三、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九)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共性工厂内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要求。

      (十)采用高效废气收集措施和治理技术。规范建设工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程需满足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行业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推荐的可行技术。

      (十一)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共性工厂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配套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鼓励自建处理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动共性工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第三方治理单位需开展治理能力建设,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配备专职的技术和现场运维人员。

四、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十三)严格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体系。共性工厂应按有关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环评文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及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

      (十四)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共性工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五)健全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制度。共性工厂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档案分类分盒存放,做到“一企一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企业网站或公告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开环境管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企业入驻情况。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监管

      (十六)属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各有关镇街(园区)应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合理布局,编制共性工厂发展建设方案,或在相关规划中编制共性工厂专章。方案或规划专章中应包含共性工厂的规模、数量、布局等内容,分析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可行性,并在完成后以镇街名义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国有企业、属地政府控股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共性工厂。属地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共性工厂安全风险隐患管控。

      (十七)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共性工厂环评文件审批属地参与机制,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邀请属地政府参加现场踏勘和技术评估会,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对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共性工厂,依法暂停审批、备案新入驻项目环保手续。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全文,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原文附件:

下载地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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