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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启动了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研究和制订工作,划分了有机磷类、菊酯类、有机硫类、苯氧羧酸类、磺酰脲类、酰胺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生物类、杂环类等十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任务。《国家环保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及相关文件指出:“目前部分现行或正在制修订的标准,拆分过细,子行业的污染分担率较小,相近行业之间的产排污特征与污染防治技术相似,适用标准接近或相同,且不便于监管”。 在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下达的《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54号)中,明确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整合制订任务,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等共同承担,标准项目统一编号2013-13

1.2 工作过程

1.2.1 前期十项标准开展的工作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工作时间较早,十个类别标准的各编制单位前期开展了 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分别开展资料和实地调研、研讨等,按各子行业识别特征污染物,根据 环境要求和控制技术水平提出相应要求,并且根据行业和环保形势要求,反复修改完善标准 文本和编制说明。在此期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承担了标准项目的技术管理,与各 编制组也共同开展了大量工作,多次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对整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思路进行梳理,对各个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完善。至整合项目立项时,原计划设立的十 个子行业标准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制修订技术工作,大部分都公开征求了意见。其中《杂环类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已发布。

1.2.2 标准开题论证

      2014227日,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开题论证会。论证委员会听取开题报告后,认为前期调研较全面,工作思路清晰,标准 框架较合理,通过论证并提出了具体建议:1、进一步筛选和确定本标准中包含的特征污染 物,拓宽标准在行业中的覆盖面;2、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农药行业产业升级的要求, 进一步优化本标准排放限值的宽严尺度;3、针对农药企业园区化建设,统一特征污染物的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限值。

1.2.3 标准起草

      (1)企业调研

      在原有分类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生产企业和工业园区的产污、治理技术、成本、 现有控制要求等,编制组进一步对如东化工园区、南通江山、先正达等先进园区和企业开展了调研。同时,对部分企业和园区产生和排放的废水进行了补充采样分析,特别是农药活性 成分指标和综合毒性指标。

      (2)与行业的交流

      201410月,编制组与几十家行业代表企业就整合后的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 思路、制订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深入讨论,听取了行业的主要意见。20154月、201510月 和20167月,结合标准初稿和修改稿,编制组多次围绕标准中的主要问题、制订内容、实 施方案等与行业企业进行交流,听取相关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

      (3)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标准整合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CODCr、总磷、全盐量及间接排放要求等进行了综合 研判,充分考虑了行业特征,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统一了毒性数据的参考来源,建立了统 一的评估方法,对农药活性成分指标的限值进行了核算,并与美国标准等进行了比对,系统 解决了不同类别标准对于特征污染物控制要求存在宽严差异的问题。根据综合毒性的测试结 果,结合国际上有关标准,提出了综合毒性指标体系和限值。根据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新要 求,特别是排污许可工作的需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于201612月形成了标准征 求意见稿。

      形成的标准文本充分贯彻了开题论证时的专家意见,规定了四十余项农药活性成分指 标,拓宽了标准在行业中的覆盖面;充分考虑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农药行业产业升级的要求, 强化对直接排放的控制,基于先进企业的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确定控制要求;对农药活性成分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限值统一要求等。

1.2.4 征求意见稿审查会

      2017110日,原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查会。审 查委员会认为标准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了审查,并提出了以下意 见:1、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2、明确标准排放限值的具体含义及达标 判定的有关内容;3、结合排污许可管理需求,进一步完善基准排水量的有关规定,给出基 于本标准的许可排放量计算原则或方法;4、进一步修改完善与当地环保部门、工业园区相 关规定的内容,提高可操作性;5、在编制说明中,补充完善达标可行技术分析,增加源头 处理和末端深度处理技术分析。此后,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完 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1.2.5 公开征求意见

      2017210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通过“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药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水体函〔017194号),向138家单位征求 意见,并在原环境保护部网站进行公开。

1.2.6 形成标准送审稿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反馈了160条意见。编制组根据所提意见,逐条进行了讨 论、咨询、研究、商定。鉴于农药活性成分指标限值制定方面存在的意见较集中,编制组进 一步深入研究国内外定值方法,将非敏感物种保护作为定值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相应进行 了核算。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调整:(1)进一步规范了术语和定义,按照新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修改相关术语;(2)明确了具体实施日期;(3)将 综合毒性指标独立列表并明确有关规定;(4)根据回复意见综合研判,调整了表1中悬浮物 间接排放、总磷、全盐量等排放限值,统一了不同类别氨氮排放要求;考虑到相应污染物的 处理效果以及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衔接,增加了部分指标的间接排放限值;(5)调整了 农药活性成分限值确定方法,建立了基于非敏感物种保护基准的综合定值方法,完善农药活 性成分的排放限值,提高了不同类别原药限值之间的协调性,修改了附录内容;(6)考虑 到反应步骤起点以及生产工艺等因素,完善了基准排水量的有关规定;(7)更新了最新发 布的监测方法;(8)附表中补充了少量产品品种。

1.2.7 送审稿技术审查

      2019819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联合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召开了标准送审稿技 术审查会,审查委员会通过本标准的审议,并提出如下意见:1、进一步规范标准文本,提 高表述效果。2、进一步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表述。此后,编制组根据会议意 见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1.2.8 报批稿司务会审议

      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编制组编写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202059日,生态环 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在北京组织召开《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司务会审议会,会 议原则通过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要求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总体考虑进 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部长专题会审议。

1.2.9 形成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按照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最新管理要求,编制组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于 2022 1 月形成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1.2.10 二次征求意见稿审查会

      2022 2 11 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召开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委员会通过本标准的审议,建议:进一步按照专家意见完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并尽快公开征求意见。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多次讨论, 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 行业概况

2.1 我国农药行业发展概况

      农药工业属精细化工业,产业链的上游是黄磷、液氯等无机原料和甲醇、三苯等基本有机原料,主要消费领域是农林牧业生产和卫生及其他领域,其中卫生用农药所占比重较小。

      我国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农药生产量从2006年起跃居世界第一位,农药使用量多年 来一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已形成了包括科研开发、原药生产和制剂加工、原材料及中间体 配套等较为完整的农药工业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0年,全行业693家规模以上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2280.58亿元,同比增长6.1%,实现利润总额190.62亿元,同比微增0.5%; 累计生产农药原药(折100%214.8万吨,同比减少1.1%2020年农药出口251.4万吨,出口 金额76.2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加71.2%56.9%,实现进出口总额和贸易顺差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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