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的总体要求、运行制度与岗位设置、医疗废物 管理要求、设施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监测/检测要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可作为日常检查和管理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CJ/T 109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潜水搅拌机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1999 年第 5 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 置的废物。
3.2
消毒处理设施 disinfec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设施。消毒处 理设施主要包括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干热消毒等设施。
3.3
高温蒸汽消毒 autoclave disinfection
利用高温蒸汽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4
微波消毒 microwave disinfection
利用单独微波作用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5
化学消毒 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6
干化学消毒 dry 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氧化钙、含氯消毒剂等复合干式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7
高温干热消毒 dry heat disinfection
利用高温干热空气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8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
当生物指示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处理前后生物指示物数量减少的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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