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 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 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立案调查部门:负责文书送达;负责对当事人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受理当事人提交的道歉承诺资料 及整改资料;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适用 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在东莞日报、东莞时间网、东莞阳光网等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的。
同时对多个违法行为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当分别申 请,分别在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
以下情形不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 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六)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七)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 持续的;
(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 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适用的;
(十二)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道歉承 诺从轻制度的。
(一)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 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 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当事 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 30%降低处罚。
(二)经营地址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流域镇街1的,当事人 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 40%降低处罚;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 50%降低处罚。
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 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按较低的减轻幅度降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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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