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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在生态环境部的组织下,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畜禽养殖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总站、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农业大学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总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工作过程

      2019 8 ~10 月,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收集、查询并分析了相关资料。赴国内典型养殖大省河南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根据资料收集与实地调研结果,编制了《指南》(初稿)和编制说明。

      2019 11 8 日,标准编制组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开题研讨会,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基本路线。

      2019 12 月,编制组在研讨会的基础上对《指南》(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指南》(讨论稿)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2020 1 ~2021 2 月,编制组进一步查阅、收集和调研了最新的相关资料,对内蒙古、辽宁、湖北、广东、海南、湖南、黑龙江畜禽养殖行业开展实地调研,根据收集的资料与调研结果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

      2021 3 1 日,标准编制组在湖南长沙召开了《指南》(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专家建议进一步更新养殖行业基本情况、更新相关标准规范版本、更新企业自行监测经济成本测算相关内容,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更新并完善了相关内容。

      2021 3 11 日,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了《指南》(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会议以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开展。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之责

      2015 1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16 1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2018 1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又分别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监测做了明确规定。而企业自行监测作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目前,畜禽养殖污染物作为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污染源,其 COD、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到了 95.78%37.89%56.34%,且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其污染物排放总量越来越集中,处理和利用难度增大,如果不对这些养殖废水进行监测和处理,就会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因此企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2.2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 10 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2020 10 29 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2019 6 14 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对废水、废气、固体粪污等监测指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根据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因此,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是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畜禽养殖污染的特殊性, 尤其是畜禽粪便污水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以及污染物排放的广泛性,需要有专门的技术文件对其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信息记录等提出明确要求,支撑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2.3 相关标准规范对本行业排污单位监测方案编制的技术规定不全面

      我国涉及畜禽养殖行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较多,包括排放标准、污染防治及治理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监测技术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盖面不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3.1 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仅对不同规模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水量做出了规定,未涉及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仅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未涉及恶臭污染物的监测频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对于部分污染物有监测频次最低要求,但规定相对笼统,用于具体实施还需要更细致全面的监测频次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对国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了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未能针对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特点,无法满足畜禽养殖行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2.3.2 现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不明确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有关畜禽养殖行业相关的水污染排放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仅对监测指标、监测点位做了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对水污染物监测指标、排放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水量等做了明确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对一些水污染物的通用监测指标和排放限值做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5932005)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09)对监测指标和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做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982018)对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监测指标和排放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目前没有畜禽养殖业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对其废气监测主要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而畜禽养殖行业过程中废气产污环节较多,包括栏舍养殖、固体粪污处理和废水处理,排放形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进一步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等内容。在《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要求监测频次按照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生产周期与生产日不统一,每个生产日不少于 3 次,频次过高, 对于企业监测压力大,可操作性不强。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行业水污染排放的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如何确定,现有标准规范中规定不够明确;监测指标中,废气监测指标如何设定,也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排污单位在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时存在疑惑,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更多技术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编制说明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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