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31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397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工业 electronics industry
从事计算机、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其他电子设备等生产活动的工业。
3.2
计算机制造 computer manufacturing
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以及其他计算机的制造。
3.3
电子器件制造 electronic device manufacturing
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以及其他电子器件的制造。
3.4
电子元件制造 electronic component manufacturing
电阻电容电感元件、电子电路、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声器件及零件以及其他电子元件的制造。
3.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 manufacturing
用于电子元器件、组件及系统制备的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工艺与辅助材料的制造。
3.6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other electronic terminal manufacturing
电子(气)物理设备以及其他未列明的电子设备的制造。
3.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8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9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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