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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5-2014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非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WS/T 117-1999 α、β、γ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放射性白内障 radiation cataract

x射线、γ射线、中子及高能俘射线等电离辐射所致的晶状体混浊。

注:改写GBZ/T 191-2007,3.7.6。

4 诊断原则
4.1 
有职业接触史。

4.2 眼晶状体受到急、慢性(职业性、个人剂量档案记载其年剂量率和累积剂量)外照射,剂量超过1Gy(含1 Gy),参照WS/T 117-1999,第3章和第4章。

4.3 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1年至数十年不等),在晶状体的后极后囊下皮质内出现混浊并逐渐发展为具有放射性白内障的形态特点(眼部检查参照附录A)。

4.4 排除其他非放射性因素所导致的白内障,并结合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方可诊断为放射性白内障,参照GBZ 112-2002,5.4,

5 诊断与分期

5.1 Ι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有细点状混浊,可排列成较稀疏、较薄的近似环状,可伴有空泡,见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Z 95-2014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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