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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90-201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警告:本方法需要使用有毒的气体臭氧,实验室内臭氧的极限质量浓度为200 pg/m3。过剩的臭氧应该排入活性炭洗涤器或室外并远离采样入口。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紫外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瞬时测定,也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浓度范围是0.003~2mg/m3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零空气 zero air
      
指不含臭氧、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及任何能使臭氧分析仪产生紫外吸收的其他物质的空气。零空气质量的确认方法和验收标准见附录A。

2.2

      传递标准 transfer standard

指经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或紫外校准光度计(6.2.1)校准后,可用来向现场的环境臭氧分析仪传递准确度的工作标准。作为臭氧的传递标准每6个月应至少用标准参考光度计或紫外校准光度计校准一次。

3 方法原理
      
当样品空气以恒定的流速通过除湿器和颗粒物过滤器进入仪器的气路系统时分成两路,一路为样品空气,一路通过选择性臭氧洗涤器成为零空气,样品空气和零空气在电磁阀的控制下交替进入样品吸收池(或分别进入样品吸收池和参比池),臭氧对253.7 nm波长的紫外光有特征吸收。设零空气通过吸收池时检测的光强度为'0,样品空气通过吸收池时检测的光强度为I,则1/1为透光率。仪器的微处理系统根据朗伯一比尔定律公式(1),由透光率计算臭氧浓度。

ln(I/I0)= -αρ1)

      式中:
      I/I
0样品的透光率,即样品空气和零空气的光强度之比;
      ρ―采样温度压力条件下臭氧的质量浓度,μg/m3;

      d―吸收池的光程,m;

      d―臭氧在253.7nm处的吸收系数,α=1.44x 10-5m2/μ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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