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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和依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绿色发展,率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环保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机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我省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内部治理不够规范、专业水平不高、质量参差不齐、区域发展不协调、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培育发展、引领扶持、依法管理、加强指导的原则,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推动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一)配合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实行双重管理的环保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公安等登记管理部门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依法依规严格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民政部门针对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所掌握的环保社会组织背景情况、成立必要性、负责人任职等内容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境外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机构或申请临时活动,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相关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双重负责,各履其职。

(二)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要积极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把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为初创期的环保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财政资金引导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公益活动。拓宽环保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要注意听取相关环保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

(三)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并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四)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督促环保社会组织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生态环境部门要帮助环保社会组织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水平。引导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为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高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引导具有对外交往能力的环保社会组织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五)加强环保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推进党群共建,以党内带动党外,党员带动群众,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发展计划,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将研究制订申请成立环保社会组织的工作规程,具体工作由厅宣传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全面配合。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将培育引导和依法管理环保社会组织纳入环境管理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效果。

(二)完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公安、发改、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梳理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就环保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动态评估、政策扶持、信息共享等进行沟通交流,切实加强背景调查、过程监管、效果评估。建立环保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三)加大培育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在生态环保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开展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服务购买等工作。在制定政策标准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不定期座谈交流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掌握工作动态。推进“绿+”环保公益项目评选及培育行动计划,推动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环保社会组织整体协调发展。持续召开广东环保社会组织年会,搭建跨界合作交流平台,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每年评选和表彰一批环保社会组织优秀公益项目、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宣传推广,为环保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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