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服务热线:0769-82652668   
热门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室内空气检测甲醛检测水质检测玩具检测皮革检测纺织品检测REACH检测ROHS检测
新闻科普News Scienc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西二巷13号
电话:0769-82652668
传真:0769-82652688
邮件:huake@gd-sct.com
公司官网:www.gd-sct.com
标准法规Regulation
4标准法规
您的位置: 首页 ->  标准法规 ->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独立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理许可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处理许可证、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处理、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 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持有处理、贮存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处理、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责任。

 

更多标准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 [Bmap] [Gmap] [后台管理] 访问量:百度统计
业务顾问
售后顾问
华科APP

扫一扫手机APP

华科小程序

扫一扫微信小程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