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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44-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斜管(板)隔油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斜管(板)隔油装置的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石化、铁路、钢铁及石油等行业中,非乳化状态的含油 (密度为 830~900 kg/m3的矿物油)污水处理工艺中采用的斜管(板)隔油装置 (以下简称隔油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4795 船用舱底油污水分离装置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06 标牌

      JB/T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3 分类与命名

3.1 隔油装置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规则排列组成。

3.2 隔油装置处理能力分为5、10、15、20、25、30、40、50 m3 / h等。

 

      示例:GYW10指处理量为10 m3 / h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隔油装置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T 2932的规定。

4.1.2 隔油装置制造用钢材应符合GB/T 709的规定。

4.1.3 隔油装置的防腐要求应不低于煤沥青或环氧树脂防腐。

4.1.4 使用碳钢材料隔油装置的外表面油漆应采用耐酸碱油漆。

4.1.5 隔油装置中斜管应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FRP)或性能优于 FRP的材料。

4.2 加工技术要求

4.2.1 斜管采用 FRP六角蜂窝填料制成的隔油装置,斜管壁厚度应≥0.8 mm,斜板采用FRP平板的隔油装置,其厚度应≥2 mm。

4.2.2 斜管 (板)组装时框架应固定,斜管 (板)的平直度变形应蛋5%。

4.2.3 集油管 (集油槽)安装后水平误差应蛋0.5 mm。

4.2.4 档板及稳流板的水平顶线误差应蛋1 mm。

4.2.5 隔油装置放满水后,不得有渗漏,各外形尺寸最大变形应≤10 mm。

4.3 性能要求

4.3.1 隔油装置应在斜管(板)区表面负荷≤20 m3 / (m2·h)的条件下保证正常运行。

4.3.2 污水在隔油装置内停留时间应不少于35 min。

4.3.3 隔油装置浸没在含油污水中的部分应耐油、耐腐蚀、不发生膨胀变形。

4.3.4 在污水处理量不超过额定值、污水含油量在300 ~ 3 000 mg/ L时处理效率应大于75%;污水含油量在3 000 mg/ L以上时,处理效率应大于85%。

试验方法

5.1 材料检验采用检查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的方法进行。

5.2 本标准4.2加工尺寸采用精度2.5级的量具测量,或再经换算求得。

5.3 处理能力、表面负荷采用精度2.5级的流量计或采用容量法测定。

5.4 耐油、耐腐蚀性采用现场检查。

5.5 含油量测定按GB/ T 4795规定的方法进行,通过测得处理前后污水中的含油量计算处理效率。

检验规则

      隔油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4.2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6.2.1 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6.2.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抽样2台。检验全部符合要求者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隔油装置应在明显部位设置固定铭牌,铭牌应符合GB/ T 13306的规定,其内容有: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外形尺寸及质量;

      c) 商标;

      d) 制造日期或出厂日期及编号;

      e) 制造厂名。

7.2 隔油装置的包装为裸装或钢框包装,应符合GB/ T 6388的规定。

7.3 隔油装置出厂时应随机携带下列文件:

      a) 产品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安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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