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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2018 1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简称《核安全法》)正式施行。《核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为落实《核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修订了本报告制度。

      作为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章《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 001/02)的附件,国家核安全局在 1995 6 月颁布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 001/02/01),其中明确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运行事件报告的有关准则及格式要求,以及定期报告、重要活动通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要求。实施 20 多年以来,基本能够满足监管当局及时了解电厂情况、重要情况及重要活动的需要,也基本能够保证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开展,为运行核电厂有效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多年的实践,核安全监管部门与营运单位均发现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造事件报告制度方面:

      1. 建造事件报告尺度不好把握;

      2. 各准则使用情况差异大;

      3. 个别准则过于宽泛。

      (二)运行事件报告制度方面:

      1. 部分准则描述不清楚;

      2.部分准则可操作性不强;

      3. 有关技术标准已废止或更新;

      4. 报告内容及描述不清。

      (三)定期报告方面:

      随着国家核安全局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对核电厂定期报告中提交的核动力厂数据信息需求更加完备和细化。

      按照《核安全法》的要求,为增强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针对性,提升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的有效性,对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二、编制过程

      (一)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为了更有效地执行核动力厂建造阶段事件的报告,我局 2012 年编制了《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指南》,2017 年就《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核电工程公司和相关营运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 72 条。

      2017 年,修订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的报告准则。

      2018 年就《核电厂建造阶段事件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核电工程公司和相关营运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 36 条。

      2019 2 月,对“建造阶段事件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进行整体修订。

      (二)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6 年启动《核电厂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制度》的研究工作,广泛调研美国 NRC、法国 ASN、德国 BMUB 运行事件报告制度,2016 11 月,编制完成《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研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报告制度(初稿)》和《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指南(初稿)》。经过三次编制组内部工作会议,最终形成《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各核电工程公司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征集意见。2018 11 月,结合 171 条反馈意见再次修订完成《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制度(报批稿)》。

      (三)定期报告和事故应急报告

      2019 2 月,国家核安全局启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修订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定期报告内容,新增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内容, 修订核事故应急报告。

      2019 5 月,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召开了两次编制组内部工作会议,结合建造事件报告和运行事件报告的修订,最终形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反馈

      2019 6 25 日,国家核安全局发文《关于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核电函〔2019582 号),向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核电厂等 24 家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共 22 家单位反馈意见 185 条。

      编写组在反馈意见基础上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修订范围涵盖了2 重要情况通告”和“5 核事故应急报告”,最终编写完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送审稿)》。

      (五)送审稿审查会

      2019 9 25 日,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分委会部分委员听取了关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送审稿)》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集意见处理情况, 经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1. 该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制订对核电厂上报核安全相关报告具有指导意义;

      2. 编制单位提供的材料充分,内容完整、系统;

      3. 与现行部门规章相比,该部门规章送审稿的技术内容更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更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协调一致;

      4. 对征集意见的处理认真、审慎,采纳了其中部分意见和建议, 不采纳的都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与会委员通过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送审稿)》的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1. 明确建造事件、运行事件的阶段划分;

      2. 优化文字描述,避免产生歧义。

      与会委员建议,该部门规章送审稿按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按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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