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解译审核与质量控制的内容、流程和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解译审核与质量控制。
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1156 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474 号)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类活动图斑 human activities parcel
通过遥感影像判读出的人类活动现状或其变化部分的轮廓。
3.2
图斑漏勾 parcel missed
解译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人类活动图斑未勾画的情况。
3.3
图斑错勾 parcel error
解译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人类活动图斑勾画错误的情况。
3.4
图斑属性错填 parcel attribute error
解译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人类活动图斑属性填写错误的情况。
4.1 内容与流程
主要从影像质量控制、解译质量控制等涉及的内容、关键流程上进行规范。
4.1.1 影像质量控制
影像质量控制包括影像筛选、几何校正和影像融合三部分的质量控制,其中影像筛选包括影像时相、空间分辨率、噪声和云雪覆盖等方面,几何校正包括坐标系、配准精度等方面, 影像融合包括配准精度、空间分辨率等方面,详见图 1。
4.1.2 解译质量控制
解译质量控制包括生产环节、审核环节、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其中生产环节由解译生产人员进行自检、互检和全面复检,审核环节由审核人员进行全面专审,验收环节由验收人员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终审,详见图 1。
4.2 业务人员
主要对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解译生产、审核、验收等环节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和要求。
4.2.1 作业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作业,并对作业质量负责。
4.2.2 生产环节的解译人员、复检人员应具有遥感解译或审核经验 1 年以上;质量审核人员应具有保护地人类活动相关解译或审核经验 3 年以上;成果验收人员应具有保护地人类活动相关解译或审核经验 3 年以上。
4.2.3 每期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明确作业任务和主要内容,统一作业标准和要求, 规范作业程序和技术方法。
5.1 影像质量控制
主要从影像筛选、几何校正和影像融合三方面进行影像质量的审核控制,填写影像审核与质量控制检查表(见附录 A)。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质量控制内容的影像均为不合格的影像。
5.1.1 影像筛选
重点对原始影像的筛选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影像时相、空间分辨率、噪声和云雪覆盖。质量控制要求:
5.1.1.1 影像时相一般应在要求的监测时间范围内。如果监测的时间范围内没有适宜的影像, 可适当向前后外延,但是总的外延时间宽度不应超过监测时间宽度的 1/3。
5.1.1.2 影像空间分辨率原则上要优于 2 m。由于天气等原因无法完整覆盖监测区域,可适当采用空间分辨率优于 10 m 的影像。
5.1.1.3 单景影像无大面积噪声和条带。
5.1.1.4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影像的云雪覆盖面积比例不得超过 10%,部分山区影像的云雪覆盖面积比例不得超过30%。
更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解译审核与质量控制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