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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环境标准“绿色通道”,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土工业》,后名称变更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定有关要求,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工作过程

      2019 7 月,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明确各参与人员的工作任务,确定工作路线。

      2019 7~9 月,编制组查阅了稀土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控制和监测的要求,收集整理了相关书籍、文献等资料。

      2019 10 ~2020 4 月,编制组赴四川省凉山州和乐山市、江西省赣州市、内蒙古包头市、山东省淄博市等地现场调研了不同工艺类型的稀土工业企业,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与建议,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土工业(初稿)》(以下简称《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

2020 7~11 月,召开了《指南(初稿)》专家研讨会,根据专家建议,并经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沟通后,将本标准覆盖行业调整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323)。

2020 11 ~2021 1 月,编制组查阅了钨钼冶炼和其他稀有金属冶炼行业的相关文献、资料、标准规范等,赴四川省自贡市和德阳市现场调研了钨钼冶炼企业,咨询了钨钼冶炼和其他稀有金属冶炼行业相关专家意见,完善了《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

2021 3 月,《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通过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明确名称调整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了《指南》及编制说明。

2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概况和行业分布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包含钨钼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1)、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2)、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3239)行业。

      我国钨、钼资源非常丰富,国内从事钨冶炼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湖南、江西、福建等地区,从事钼冶炼的企业主要分布在陕西、河南、辽宁、山东等地区。

      稀土,又称稀土元素,是化学元素表中原子序数从 57 71 的镧系元素,即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和原子序数为 21 的钪、39 的钇共 17 种元素的总称。我国稀土资源储量丰富,稀土金属冶炼企业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四川、山东、江西、江苏、广西等地。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包括对钽、铌、锆、铍、铊、镓、铪、铟、铼和其他稀有金属的冶炼活动。我国钽、铌、锆、铍较为缺乏,铊、镓、铪、铟、铼和其他稀有金属主要以伴生矿形式存在,几乎没有单独冶炼企业。钽铌冶炼企业主要分布在宁夏、江西、湖南和广东等地。

3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3.1 开展自行监测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 3 27 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1252020)正式发布并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成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其中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2021 1 24 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 号),自 2021 3 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向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需要有专门的技术文件对其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信息记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支撑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3.3 制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的需要

      我国涉及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包括排放标准、行业规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这些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提出了要求, 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相对笼统,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疑问,包括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标准编制组通过现场调研、网上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现状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现状、工艺特征、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手段、信息公开等。结果显示,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监测方案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因此,为解决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行业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更多技术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编制说明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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